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90号 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中路**茶叶大楼。
法定代表人:王贵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领航,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成,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石井镇聚成烟杂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菊村凤西一路**。
经营者:郑君彬。
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石井镇聚成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