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53号之二 原告: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华凯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建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章,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炎昌,广东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中信通讯器材商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石狮市鸿山镇新大街。
经营者:林佑练。
原告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中信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