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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旺福超市晓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91执477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旺福超市晓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旺福超市晓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旺福超市晓星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晓星集村农贸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0MA2PD4TMXR。

经营者:李家保,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本院立案执行的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包河区旺福超市晓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旺福超市晓星店及其经营者李家保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300元[其中经济损失7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案件受理费25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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