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终17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田家庵区润楼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东路宏大香榭华都****。
经营者:潘润楼,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家庵区润楼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4民初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家庵区润楼超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田家庵区润楼超市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田家庵区润楼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