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170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赵坤,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正定县路路通装饰材料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恒山市场恒胜街20号。
经营者:路建欣,男,1973年2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兰贵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华发路14号首层之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李高,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欧派时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号1栋2301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定县路路通装饰材料商行、佛山市顺德区兰贵人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欧派时代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