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04民初100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瓯海梧田俏贝尼童装网店。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月乐垟东路3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4MA2BUTK00Y。
经营者:叶胜海,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梧田俏贝尼童装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