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赣0191民初2093号原告: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63号梅林万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34579K。
法定代表人:朱保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立迅,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工业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05777290F。
法定代表人:汪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燕,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航飞,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807号泰豪商务大厦A座5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5114235XG。
法定代表人:安文滨。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宁,男,公司员工。
原告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物业公司)与被告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第三人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万科物业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万科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章立迅,被告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燕、赵航飞,第三人江西万科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科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品牌使用费890000元;
2.解除万科物业公司与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的合同关系,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8日,万科物业公司、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江西万科物业公司签订了《品牌授权使用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万科物业公司许可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在“红谷十二庭”项目中使用“万科物业睿服务”、“睿服务”商标和图形,江西万科物业公司协助创造“睿服务”品牌的客户口碑,助力“红谷十二庭”项目的商品房销售,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向万科物业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
协议履行2年多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未支付过品牌使用费,万科物业公司曾发函催收,并提出解除合同关系。
本案审理中,万科物业公司将第1和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品牌使用费996286.35元;
2.解除万科物业公司与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的合同关系,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554557.75元。
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辩称,万科物业公司与江西万科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品牌授权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无需支付品牌使用费和违约金。
即便法院认为其需支付品牌使用费和违约金,万科物业公司主张的品牌使用费和违约金明显过高,应依法予以调整。
江西万科物业公司述称,品牌授权协议及补充协议真实有效,万科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有合同依据。
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1.2015年11月28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万科物业公司、江西万科物业公司签订《品牌授权使用协议》,协议记载:三方就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使用万科物业公司品牌、江西万科物业公司提供服务支持事宜达成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万科物业公司享有“万科物业睿服务”、“睿服务”商标和图形的使用权和许可权,其许可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在合作项目红谷十二庭上使用前述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可在开展相关房地产系列产品的销售和服务活动中使用前述商标,江西万科物业公司统一在合作项目上落地实施,提升现场服务品质,协助创造“睿服务”品牌的客户口碑,助力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
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按照合作项目全年商品房销售总金额×0.15%向万科物业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商品房销售总金额以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作为核定依据,取合同签约口径的销售金额为准,由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提供明细清单,万科物业公司通过房管局、第三方平台、交付时核查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等渠道对商品房销售总金额进行核对;
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号,按照上一季度预售的商品房销售金额×0.15%支付品牌使用费,于次年2月15号之前以全年实际商品房销售总额×0.15%作为其应向万科物业公司支付的年度实际品牌使用费,以该费用减去前三季度已支付的全部品牌使用费,作为第四季度品牌使用费;
万科物业公司收到全部品牌使用费后向江西万科物业公司支付的比例为0%;
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延迟支付品牌使用费的,应按日向万科物业公司支付到期应付款项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品牌使用费本息付清之日止;
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延迟支付超出30日的,构成根本违约,万科物业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江西万科物业公司同意,万科物业公司有权停止向合作项目提供睿服务专业服务,停止履行该协议;
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保证房屋销售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若提供虚假房屋销售信息的,应向万科物业公司支付与虚假信息相关的房屋应收品牌使用费的1.5倍作为违约金。
2015年11月28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万科物业公司、江西万科物业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按照合作项目全年商品房销售总金额×0.15%向万科物业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改为“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按照合作项目全年商品房销售总金额×0.15%向万科物业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计费)”,将“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号按照上一季度预售的商品房销售金额×0.15%支付品牌使用费”改为“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号按照上一季度销售的商品房实际到账金额×0.15%支付品牌使用费(若遇客户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毁约退房的,该房款项如已计入上述实际到账金额中,万科物业公司须将多收的品牌使用费退还给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如未计入则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无需再支付该退房款所涉品牌使用费)”;
销售的商品房实际到账金额结算依据是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其委托的销售代理公司结算金额等同;
该补充协议与《品牌授权使用协议》有冲突的,以该协议为准。
2.2015年12月14日,媒体报道南昌红谷十二庭项目引入万科物业睿服务合作签约仪式。
此后,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在红谷十二庭项目中开始使用万科物业公司的“万科睿服务”商标。
3.2015年1月1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委托案外人南昌市新景祥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销售红谷十二庭项目房屋,并签订合同,委托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5月14日、2017年5月19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委托案外人南昌新景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红谷十二庭项目房屋,并签订2份合同,委托期限分别为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
2016年5月14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委托案外人南昌市同致行物业顾问有限公司销售红谷十二庭项目房屋,并签订合同,委托期限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2017年10月12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委托案外人江西环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红谷十二庭项目房屋,并签订合同,委托期限从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4.2018年1月17日,万科物业公司向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以邮寄的方式发出催告函,其上记载:请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提供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及明细清单进行结算,务必于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品牌使用费;
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未依约支付费用,根据品牌授权协议的约定,已构成根本违约,万科物业公司将于该函发出次日后的三个月后将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协议。
5.2018年7月2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向江西万科物业发函,其上记载:江西万科物业公司、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案外人南昌圣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庭物业公司)三方签订有关红谷十二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协议,授权江西万科物业公司对该小区进行服务管理。
6.经南昌市新建区商品房开发管理办公室查询,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红谷十二庭项目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网签备案数据为:住宅销售金额610528300元,非住宅销售金额53662600元,共计664190900元。
7.2007年11月12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案外人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房屋拆迁代办处(以下简称拆迁办)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拆迁办购买红谷十二庭项目一期商品房96套,购房款总价30615166元。
拆迁办分别于2017年5月、6月、8月就前述其中86套房屋购买事宜与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均已备案,所载房款共计27334108元。
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王小云、新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新建县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协议书,约定,新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新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红谷十二庭的一套房屋作为给予王小云置换丁家圩安置小区房屋等房产,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王小云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6年4月,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王小云就前述协议中的房屋买卖事宜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已备案,所载房款为570000元。
前述87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购房款共计27904108元。
8.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在建设红谷十二庭项目中因支付施工工程款、项目推广费事宜,与案外人施工方、项目推广方等签订31份房屋抵付协议;
之后签订3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均已备案,所载房款共计为29131712元,具体如下:(1)2015年11月30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肖存山、程辉就43栋2403室签订房屋抵付协议。
2015年12月10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程辉就前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房款为746535元。
(2)2016年1月12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就40栋2604室签订房屋抵付协议,童祖军在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处签字。
2016年1月20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童祖军、褚运星就前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房款为945774元。
(3)2016年1月5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胡位龙、阮勇胜就41栋2604室签订房屋抵付协议。
同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阮勇胜、谭小会就前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房款为943270元。
(4)2016年1月16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汤艳琴就56栋1-601室签订房屋抵付协议,约定将房屋产权办在汤艳琴指定人名下。
同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汤鹏就前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房款为1263401元。
(5)2016年1月30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熊瑞就42栋2201室签订房屋抵付协议。
双方于2016年3月10日就前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房款为1032822元。
(6)2016年1月30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邹诗叶、邹玉玲就42栋1101室签订房屋抵付协议。
之后,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熊建平、邹玉玲就前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房款为1011200元。
(7)2016年3月14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邹诗叶、熊友华就42栋1902室签订房屋抵付协议。
2016年3月11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熊友华、占太煌就前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房款为821591元。
(8)2016年3月8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胡位龙、刘志丹就42栋1403室签订房屋抵付协议。
2016年3月27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刘志丹、李俊杰就前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房款为779895元。
(9)2016年3月21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刘远章就42栋3203室签订房屋抵付协议,约定将房屋产权办在刘远章指定人名下。
2016年5月10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谭林凤就前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房款为746663元。
(10)2016年3月27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胡位龙、饶洋就43栋2804室签订房屋抵付协议。
2016年3月31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饶洋就前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房款为984917元。
(11)2016年4月13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胡位龙、龚峰就43栋2304室签订房屋抵付协议。
2016年4月23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龚峰就前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房款为1006847元。
(12)2016年4月30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胡位龙、邓斌斌就43栋2301室签订房屋抵付协议。
2016年5月3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邓斌斌就前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房款为1018878元。
(13)2016年5月3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胡位龙、周秀兰就44栋1904室签订房屋抵付协议。
2016年5月4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周秀兰就前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房款为986088元。
(14)2016年5月5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江西诺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朱秋平就43栋3101室签订房屋抵付协议。
2016年5月9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朱秋平就前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房款为1010000元。
(15)2016年5月18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胡位龙、赵阳就42栋1804室签订房屋抵付协议。
2016年5月27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赵阳就前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房款为1035240元。
(16)2016年6月6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江西吉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就43栋1001室签订房屋抵付协议,约定购买房屋的人为与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人。
2016年6月25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夏华清就前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房款为1002000元。
(17)2016年5月24日、2016年7月18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谷十二庭四期项目部、彭赛军,分别就42栋2801室、47栋107室签订2份房屋抵付协议,双方同意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买人可以为指定的第三人。
2016年6月13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彭知凤就42栋2801室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房款为1041345元;
2016年7月18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彭赛军就47栋107室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房款为777766元。
(18)2016年6月24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南昌市丰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温丽娟就42栋301室签订房屋抵付协议。
同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温丽娟就前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房款为1031747元。
(19)2016年7月23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胡位龙、邓河飞就38栋106室签订房屋抵付协议。
2016年7月19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邓河飞、徐小娟就前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房款为534996元。
(20)2016年7月22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胡位龙、金凯就42栋3001室签订房屋抵付协议。
2016年7月30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金凯就前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房款为1105781元。
(21)2016年9月6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胡位龙、胡声科就43栋3304室签订房屋抵付协议。
同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胡声科就前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房款为1014620元。
(22)2016年10月31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江西九天策划推广有限公司就B区商业1栋2027室签订房屋抵付协议,江西九天策划推广有限公司指定彭勇为实际购买人。
同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彭勇就前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房款为485000元。
(23)2016年12月5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肖存山就16栋2单元601室签订房屋抵付协议。
同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肖存山、易清连就前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房款为1145295元。
(24)2017年9月26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刘小芳就B区商业1栋3019室签订房屋抵付协议,之后刘小芳指定李水妹为实际购买人。
2017年10月9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李水妹就前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房款为484478元。
(25)2018年5月25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红谷十二庭商业B区项目部、姜昌明、汪姜维就51栋402室签订房屋抵付协议,约定由指定的第三人办理认购手续,房屋产权证办可办理第三人名下,具体名字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8年8月15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罗招红就前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房款为1764000元。
(26)2016年1月29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大魏盛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就B区商业30栋住宅3003室、2422室签订房屋抵付协议,约定可由指定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6年3月28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余恬就2422室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房款为484607元;
2016年3月29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吴倩就3003室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房款为500000元。
(27)2016年1月27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大江西众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就B区商业1栋住宅1813室签订房屋抵付协议,约定购买人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人。
2016年2月29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程风连就前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房款为431359元。
(28)2015年2月4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搜房媒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就14栋2单元602室签订房屋抵付协议,约定购买人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人。
2016年2月18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北京股天下资讯有限公司就前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房款为1463925元。
(29)2016年5月10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肖存山、魏建朋就42栋2501室签订房屋抵付协议。
同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于魏建朋、胡小花就前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房款为1059548元。
(30)2016年1月29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千秋集团有限公司、徐鸿斌就B区商业1栋住宅2511室签订房屋抵付协议。
2016年2月2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徐鸿斌、周素华就前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房款为472124元。
9.2018年9月17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杨翠英、邹青辉分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各一份。
2016年5月7日、2016年5月19日、2016年12月17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分别与刘子健、刘紫薇、邹瑞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各一份。
前述合同均已备案。
本院认为,万科物业公司与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江西万科物业公司签订的《品牌授权使用协议》、《补充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成立并生效,各方应依约享有和履行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江西万科物业公司在合作项目上的落地实施是影响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万科物业公司履行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中义务的一个因素,但各方在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中既未对落地实施做明确约定,也未约定江西万科物业公司在该协议中的义务,故《品牌授权使用协议》和《补充协议》中权利义务名为本案当事人三方,实为万科物业公司与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两方。
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认可其使用万科物业公司“万科睿服务”商标,则应依约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号向万科物业公司支付使用费;
截止庭审之日,万科物业公司未收到过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支付的使用费,据此,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万科物业公司认为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应按照政府部门出具的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网签备案数据664190900元为计算依据;
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提出红谷十二庭项目的房屋销售除代理销售外,还有其因项目产生的债务而以房抵债、政府部门因拆迁安置购买、公司员工内购等途径销售,非销售代理公司途径产生的房款不应作为结算依据;
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按照商品房实际到账金额×0.15%支付品牌使用费,销售的商品房实际到账金额结算依据是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其委托的销售代理公司的结算金额;
据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应支付使用费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拆迁安置所签合同房款、红谷十二庭项目施工推广方所签合同房款及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员工所签合同房款。
关于因拆迁安置所签合同房款。
拆迁办与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签订96套房屋购房协议的时间是2007年,协议记载总房款为30615166元;
2017年5月、6月、8月拆迁办就前述其中86套房屋购买事宜与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另,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王小云、新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新建县房地产管理局就置换安置房签订协议书,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王小云于2016年4月就前述协议中的房屋买卖事宜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前述因拆迁和安置产生的房屋共97套。
虽然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提交的拆迁办与其签订的86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落款时间为2017年、其与王小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落款合同为2016年,但前述合同的签订均基于政府相关部门与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因拆迁、安置产生的协商,并非是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委托销售代理公司销售产生,尤其是拆迁产生的96套房屋协商时间发生在2007年。
因此,基于拆迁、安置产生的房价款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提交了87套拆迁安置房屋合同,合同房价总款为27904108元,该部分金额应从政府部门出具的网签备案数据中扣除。
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提出尚有10套涉拆迁房屋买卖合同在其与万科物业公司合作之前已经签订并备案,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扣除该10套房屋房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因红谷十二庭项目施工推广所签合同房款。
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因项目施工、推广所欠债务与施工方、推广方共签订31份抵付协议及对应的3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与搜房媒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所签抵付协议时间为2015年2月4日、对应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2月28日以外,其他30份协议及对应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均发生在案涉《品牌授权使用协议》签订时间即2015年11月28日之后。
无论抵付协议产生在2015年11月28日之前还是之后,因抵付协议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经销售代理公司所签,故该32套房屋价款29131712元应作为代理费结算依据从政府部门出具的网签备案数据中扣除。
关于因公司员工内购所签合同房款。
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主张杨翠英、邹青辉、刘子健、刘紫薇、邹瑞萍是以员工内购方式购买了红谷十二庭项目房屋,该房款并非销售代理公司销售,应从结算依据中扣除,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前述5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虽然杨翠英在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与施工方江西吉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谷十二庭四期项目部、彭赛军签订的抵付协议中以公司授权代表人身份在公司落款处签字,但杨翠英所签合同的时间在2018年9月17日,晚于万科物业公司主张结算依据的截止时间即2018年7月31日,故杨翠英、邹青辉、刘子健、刘紫薇、邹瑞萍与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所签合同房款不在本案审理范畴,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鉴于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均已备案且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确认销售代理公司销售的房屋款项均已到账,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支付使用费的结算依据为政府部门出具的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网签备案数据销售总额664190900元扣除因拆迁安置所签合同房款27904108元和因施工推广所签合同房款29131712元,依据合同约定的房款实际到账金额的0.15%计算,其应向万科物业公司支付的使用费为910732.62元[(664190900元-27904108元-29131712元)×0.15%]。
关于万科物业公司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主张解除《品牌授权使用协议》及补充协议,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认为协议早在2018年1月已实际解除,江西万科物业公司亦同意解除合同,故万科物业公司的前述主张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万科物业公司以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提供虚假销售记录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万科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江西尤金房地产公司提供的销售记录为虚假,故对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8日签订的《品牌授权使用协议》和《补充协议》予以解除。
二、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910732.62元。
三、驳回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8元,由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