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606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7层C单元。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泰芒饮品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路与友谊大街交叉口中原商业广场五层西区L5-02号。
经营者刘宏斌。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泰芒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