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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和丝露饮品有限公司、新乡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行终4110号
案件名称新乡市和丝露饮品有限公司、新乡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乡市和丝露饮品有限公司;新乡市知识产权局;雷保宽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豫行终411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新乡市和丝露饮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原阳县新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树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守安,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乡市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人民东路三合一办公楼A区四楼。

法定代表人罗占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思伟,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海燕,该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雷保宽,男,汉族,1975年5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王星波、杨文利,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市和丝露饮品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新乡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处理决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行初2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新乡市和丝露饮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乡市和丝露饮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乡市和丝露饮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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