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执37号申请执行人:刘美松,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云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林丰。
被执行人:赵林丰,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非凡,男,1989年5月9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刘美松与郑州云盛商贸有限公司、赵林丰、孙非凡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州云盛商贸有限公司、赵林丰、孙非凡与申请执行人刘美松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因该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执37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原强制执行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