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37号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亮,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夏丽芳玩具店,经营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霞煌路68号C1栋-6号。
经营者:夏丽芳,女,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同安区夏丽芳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铁玲) 人民陪审员 (万丽琼) 人民陪审员 (程 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薛潇) 书记员(陈婕)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