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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米业协会与佛山市中禾粮油有限公司、洪湖市荷香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5民初487号
案件名称仙桃市米业协会与佛山市中禾粮油有限公司、洪湖市荷香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仙桃市米业协会;佛山市中禾粮油有限公司;洪湖市荷香米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南村紫茄滕蔬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487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红英,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全,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中禾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联安管理区隔海高铁旁的厂房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李依婷。

被告:洪湖市荷香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峰口镇白庙永安路。

法定代表人:马国平。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紫茄滕蔬菜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员岗村圣堂坊大街7号101。

经营者:林翠涛,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冬卉,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诉被告佛山市中禾粮油有限公司、洪湖市荷香米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南村紫茄滕蔬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日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3.10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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