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民初64号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丰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张红军,广东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埔县高陂镇好视力眼镜店。
经营者:李应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平,系李应妮的丈夫。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埔县高陂镇好视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预交18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由本院退回1650元给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