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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曾小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302民初537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曾小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曾小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537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曾小聪,男,汉族,1991年4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曾小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曾小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对曾小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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