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804号原告:鹿丙领,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志欣,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永佳,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鹿丙领与被告朱永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鹿丙领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鹿丙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丙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鹿丙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