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初86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蒂克斯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熟市招商南路299号万豪国际轻纺城1幢A1503。
法定代表人:叶忠臣。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妍,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苏州蒂克斯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先后以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以及已与苏州蒂克斯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30日、3月6日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