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蔡少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刑终607号
案件名称蔡少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少文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刑终607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少文,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以上身份情况均)。

因本案于2018年7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少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粤0111刑初29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少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蔡少文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少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蔡少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蔡少文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少文撤回上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刑初29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