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248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地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委托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根,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7MA453B2F02经营者:李根地址:封丘县王村乡文化路北段路东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