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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等与邱德润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3537号
案件名称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等与邱德润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邱德润;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3537号 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港头工业区4号B栋201。

法定代表人:丁伟刚,总经理。

原告: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港头工业区4号A栋408。

法定代表人:李自圈,执行董事。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小军,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德润,男,199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德润、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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