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02民初876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辉,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吴兴南宇手机配件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颐高数码广场一楼A331号。
经营者:周开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兴南宇手机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兴南宇手机配件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