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613号 原告:郑州上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95号2717、27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战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鑫,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智健食品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冶源镇河南村。
法定代表人:李永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佰惠众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谷昌商贸中心西街40号。
经营者:杨秀秀。
原告郑州上佳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朐智健食品厂、南京市江宁区佰惠众食品经营部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1年4月13日,原告郑州上佳食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临朐智健食品厂、南京市江宁区佰惠众食品经营部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郑州上佳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上佳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上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