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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商洛市商州区秦丰源特产商行,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卧红泉纯粮酒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10民初13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商洛市商州区秦丰源特产商行,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卧红泉纯粮酒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商州区秦丰源特产商行;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卧红泉纯粮酒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民初13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洛市商州区秦丰源特产商行。

经营者:李平,男,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李平之妻),女,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洛市商州区秦丰源特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2月8日提出撤回对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卧红泉纯粮酒坊的起诉,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卧红泉纯粮酒坊的起诉,本案的被告变更为商洛市商州区秦丰源特产商行。

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商洛市商州区秦丰源特产商行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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