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581号 原告: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丁雪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廊坊银丰科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渠口镇西梨园。
法定代表人:黄春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河北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河北领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银丰科艺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