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777号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806-810室。
法定代表人:贺寅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文,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文鹏,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敏(原新民市乐居房产中介所经营者),女,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新民市乐居房产中介所注销,本院依法变更其经营者郭敏为被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