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210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彬彬,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麦枫食品便利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同善里13-19门-底商2。
经营者:王成山。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麦枫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