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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许四兰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民初2958号
案件名称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许四兰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许四兰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2958号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翔,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彬,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幸,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许四兰烟酒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黄土岭路**三重星都心苑**102门面。

经营者:许四兰,女,1986年4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许四兰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魏立宇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法官助理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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