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660号 原告:新兴县莱东龙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新城镇文兴路35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077874806B。
法定代表人:梁紫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淘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2880K。
法定代表人:郑少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梅,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新兴县莱东龙皮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海淘皮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新兴县莱东龙皮具有限公司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新兴县莱东龙皮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