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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莱东龙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海淘皮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08民初660号
案件名称新兴县莱东龙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海淘皮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兴县莱东龙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海淘皮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660号 原告:新兴县莱东龙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新城镇文兴路35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077874806B。

法定代表人:梁紫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淘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2880K。

法定代表人:郑少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梅,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新兴县莱东龙皮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海淘皮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新兴县莱东龙皮具有限公司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新兴县莱东龙皮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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