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952号 原告:东莞新生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塘贝商贸大厦A座华凯大厦212-21。
法定代表人:杨耀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阳光贝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春江苑2幢1单元1001室。
法定代表人:何冬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新生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阳光贝贝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东莞新生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新生代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新生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东莞新生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莞新生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