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双流县蓉妹好日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民初4718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双流县蓉妹好日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双流县蓉妹好日子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民初4718号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源,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帆,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县蓉妹好日子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蛟龙工业港岷江路6-7-8号。

经营者:陈金容,女,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再刚,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系被告经营者的配偶。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县蓉妹好日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停止销售侵犯第39829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被告辩称: 未销售被诉侵权商品,怀疑原告进行了调包,希望查看公证视频。

公证购买地址与被告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公证书所附小票与被告店铺出具小票不一致。

被诉侵权商品上的商标与涉案商标只有第一个英文字母相同。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原告作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 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可以证明第3982967号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脱普聚益股份有限公司经受让成为该商标权利人。

原告已与商标权人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证明原告为涉案商标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依法有权自行提起本案诉讼。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被诉侵权商品沐浴露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浴液”属于同一种商品;

被诉侵权商品正面和背面均突出使用了“花香”字样,被诉侵权标识在结构、字形、排列方式上与涉案商标相似,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被诉侵权商品为侵权商品。

被告未经许可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对涉案商标构成侵权,因 公证保全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书真实、合法,且无相反证据推翻,能够证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好日子超市蛟龙港店”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因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的店招名称及收银小票显示的商户名称均与被告字号一致。

被告辩称其未销售被诉侵权商品,提供了企业信用查询记录及收银小票,经审查,该商户名称为“社区超市日子好超市”的收银小票未显示出具日期,且被告当庭陈述不能提供2018年4月的收银小票,故无法证实与公证购买同一时段被告收款凭据的样式。

被告陈述其实际经营地址与登记经营地址一致,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所述实际经营地店铺的状况,且被告在本案诉讼阶段填写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其指定的送达地址为“成都市蛟龙港岷江路82号”,而该地址恰系公证购买店铺“好日子超市蛟龙港店”所在地,故被告的辩称不能成立。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双流县蓉妹好日子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39829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沐浴露;

二、被告双流县蓉妹好日子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三、驳回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双流县蓉妹好日子超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双流县蓉妹好日子超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