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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利蒂与程继顺、泉州市洛江区夸克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5民初455号
案件名称路易威登马利蒂与程继顺、泉州市洛江区夸克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路易威登马利蒂;程继顺;泉州市洛江区夸克电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5民初455号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周,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碧霞,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继顺,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夸克电子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溪北村樟勤****。

投资人:林启山。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以下简称“路易威登”)因与被告程继顺、泉州市洛江区夸克电子商行(以下简称“夸克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路易威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周、钟碧霞,被告程继顺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夸克电子商行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易威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程继顺、夸克电子商行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路易威登第241081号“”注册商标和第2410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背提包商品,并销毁待销售及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程继顺、夸克电子商行因其侵犯路易威登注册商标专用权所致的经济损失800000元;

3.判令程继顺、夸克电子商行连带赔偿路易威登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和调查费等合理开支180000元;

4.判令程继顺、夸克电子商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一、路易威登依法享有第241081号“”注册商标和第241012号“”注册商标。

路易威登是法国的著名企业,至今已有160余年的经营历史,其出品的箱包类商品己经成为世界经典皮具的象征,是驰名世界的顶级商品之一。

1985年2月18日,路易威登在中国注册“”商标,于1986年1月15日获得注册,注册号为第241081号,核定使用商品为包括“背包、手提包、(肩)挎包”在内的第18类商品。

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月14日。

“”图形商标被路易威登广泛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行李箱、手提包、公文包、双肩背包、(肩)挎包、钱包等产品上,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起与路易威登唯一对应的关联关系。

1985年2月18日路易威登“”图形商标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并随后获得注册,注册号为第241012号,核定使用商品为包括“背包;

手提包;

手提包”等在内的第18类商品。

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月14日。

路易威登“”商标系由“”图形加上风格化的花瓣、四角星等图形要素组成的图形组合商标,长期而广泛地用于路易威登生产的箱包、皮具、服装等高档时尚商品上,已成为路易威登极具识别性的品牌标识和最古老的商业标识之一。

路易威登将该图形商标以铺展延伸的方式广泛使用,通过120多年的使用宣传,路易威登生产的附有路易威登“”商标的产品风靡全球,享有世界顶级品牌的知名度,而“”商标的使用方式也被世界所认可和熟识,全球消费者已经将该商标及前述使用方式与路易威登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

路易威登的注册商标多次被工商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在中国及世界各地获得极高的商业声誉,为保证路易威登商品与品牌价值相称,路易威登生产的产品仅在路易威登自营的的专卖店和官方网站××销售。

二、程继顺、夸克电子商行侵犯路易威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本事实。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路易威登发现程继顺、夸克电子商行共同在“芊姿雨包袋”淘宝网店、“各人各调”淘宝网店大量销售使用了与路易威登第241081号、第241012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肩挎包、手提包等背提包商品。

路易威登申请公证机关对前述网络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分别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发现从前述两家淘宝网店购买的侵权商品均以程继顺的名义在同一地点发货。

程继顺、夸克电子商行在其生产和销售的肩挎包、手提包商品上使用与路易威登注册商标相近似标识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路易威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程继顺答辩称,一、程继顺没有实施侵犯路易威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1.程继顺在商品上使用的标识是来源于其享有的“XL图形设计”著作权的作品;

2.程继顺销售商品上的字母为“XL”,路易威登商标的字母为“LV”,存在显著区别;

程继顺销售商品外观图形的花瓣是五个花瓣,路易威登商标的花瓣是四个花瓣。

程继顺使用的标识与路易威登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图形的构图形状都存在差别,而且价格存在区别,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很容易产生区分,普通消费者不会将程继顺的商品误认为是路易威登生产的商品。

3.程继顺从未生产过案涉图案的商品。

在白河沟网站上发布的加工承揽需求制作的不是案涉商品,而是其他商品。

二、关于赔偿的数额,路易威登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程继顺侵权所得及路易威登的实际损失。

1.路易威登请求赔偿80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

2.在淘宝网上销售与路易威登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背提包比比皆是,路易威登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与程继顺的销售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3.路易威登所称合理开支180,000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程继顺不存在侵权行为。

夸克电子商行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

路易威登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1.第241081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证明》;

证据2.第241081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明》;

证据3.第241012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

证据4.第241012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明》;

证据5.(2017)深盐证字第3140号公证书及封存物证;

证据6.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

证据7.(2018)深盐证字第2710号公证书及封存物证;

证据8.第11422184号“芊姿雨qianziyu”注册商标信息查询资料;

证据9.白沟河网信息页面;

证据10.《路易威登的奢华帝国》图书节选页;

证据11.全国性杂志《嘉人》(2010年7月号)文章标题:《跨越一个半世纪的经典-回顾1867-2010世博会上路易威登的辉煌身影》;

证据12.全国性杂志《嘉人》(2011年6月号)文章标题《LouisVuitton与艺术“私奔”到中国》;

证据13.(2012)沪静证经字第2715号《公证书》;

证据14.(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13085号《公证书》;

证据15.全国性杂志:《嘉人》(2014年5月号)致敬Monogram“”活动的系列广告;

证据16.(2016)沪静证经字第2214、2215号《公证书》;

证据17.(2017)深罗证字第32400号公证书;

证据18.路易威登使用涉案商标的背提包产品的官网销售页面;

证据19.公证费发票;

补充证据:证据20.“芊姿雨包袋截图”文档及“KK2018-08-2214-56-08”录像文件及对应的可信时间戳认证文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证据21.关于商品图案为五瓣花侵权LV商标(四瓣花)的处置通知;

证据22.“1688.com”的域名查询资料;

证据23.律师费发票;

证据24.委托代理合同;

证据25.《广东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证据26.担保费发票。

程继顺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证据1.证明;

证据2.作品登记证书;

证据3.图片截图。

夸克电子商行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对路易威登提供的证据,程继顺对证据1-7、10-18的三性无异议;

对证据8、19-20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对证据9是由其发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是其生产的;

对证据21-22的三性不清楚;

对证据23-26不予认可。

对程继顺提供的证据,路易威登对三性均不予认可。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路易威登提供的证据8证明程继顺是第11422184号“芊姿雨qianziyu”注册商标的商标所有人;证据9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是程继顺生产的;

证据19证明路易威登支付公证费9,500元;

证据20证明程继顺在2018年8月22日还在销售侵权产品;

证据21-22未能提供原件核对,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23证明路易威登支出律师费165,000元。

证据24-26未能提供原件核对,本院不予采信。

程继顺提供的证据1-3无法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路易威登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取得第24108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2类,有效期限自1986年1月15日至1996年1月14日。

1996年1月15日续展注册在商品国际分类第18类,有效期至2006年1月14日,2006年2月21日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自2006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4日,该商标第18类经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1月14日。

核定使用商品:毛皮;

兽皮;

生皮;

皮革;

人造皮革;

皮盒子;

包皮盒;

皮制衣衣箱;

皮和人造革制小旅行袋;

旅行包;

旅行箱;

皮和人造革制旅行用服装袋;

坤包;

背包;

手提包;

皮和人造革制沙滩包;

购物袋;

(肩)挎包;

皮或人造革制公文包(箱);

公事箱(包);

小钱袋;

钱包;

钱袋;

钥匙夹;

伞;

女用阳伞;

手杖;

拐杖架。

路易威登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取得第24101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2类,有效期限自1986年1月15日至1996年1月14日。

1996年1月15日续展注册在商品国际分类第18类,有效期至2006年1月14日,2006年2月21日该商标续展有效期自2006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4日,该商标第18类经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1月14日,核定使用商品:毛皮;

兽皮;

生皮;

皮革;

人造皮革;

皮制盒子;

包皮盒子;

皮制大衣箱;

皮或人造皮革制成的小旅行袋;

旅行包;

旅行箱;

旅行用服装袋;

坤包;

背包;

手提包;

沙滩包;

购物袋;

(肩)挎包;

公文箱(包);

公事包(箱);

小钱袋;

钱包;

钱袋;

钥匙夹;

伞;

女用阳伞;

手杖;

拐杖架。

泉州市洛江区夸克电子商行成立于2015年11月3日,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林启山,经营范围:销售:鞋服、箱包、家居家纺、母婴用品、化妆品、百货。

2017年4月21日,路易威登的委托代理人张倩芸向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上午,张倩芸在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操作公证处的电脑,登陆淘宝网“芊姿雨包袋”店铺,点击页面“天天特价欧美新款印花包2016简约单肩斜跨包小方包百搭女士手提包”的图片,显示交易成功60件;

点击页面“2017时尚老花女士包包新款欧美印花锁扣手提包休闲铆钉单肩斜跨包”的图片,显示交易成功5件;

张倩芸购买上述二个商品。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于2017年5月28日制作了前述保全证据过程的(2017)深盐证字第3140号公证书,公证书附有上述购物过程的截图、图片。

2018年3月16日,路易威登的委托代理人张倩芸向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上午,张倩芸在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操作公证处的电脑,登陆淘宝网“各人各调”店铺,点击页面“欧美新款印花包2016简约单肩斜跨包小包百搭女芊姿雨包袋”的图片,显示交易成功0件,张倩芸购买上述产品。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于2018年3月29日制作了前述保全证据过程的(2018)深盐证字第2710号公证书,公证书附有上述购物过程的截图、图片。

路易威登支付公证费9,500元,律师费165,000元。

“芊姿雨包袋”店铺的经营者为程继顺;

“各人各调”店铺的经营者为夸克电子商行。

程继顺于2012年8月30日申请注册第11422184号“芊姿雨qianziyu”商标,有效期自2014年1月28日至2024年1月27日。

庭审中,将公证保全封存的实物进行拆封,有二个纸箱,内装有二个手提包、一个肩挎包,产品上无任何生产厂家的名称及相关信息。

程继顺对“天天特价欧美新款印花包2016简约单肩斜跨包小方包百搭女士手提包”、“2017时尚老花女士包包新款欧美印花锁扣手提包休闲铆钉单肩斜跨包”是由其销售的事实不持异议;

对于“各人各调”店铺所销售的“欧美新款印花包2016简约单肩斜跨包小包百搭女芊姿雨包袋”是由其发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2017时尚老花女士包包新款欧美印花锁扣手提包休闲铆钉单肩斜跨包”表面显著位置使用“”标识,与路易威登第241081号“”注册商标均使用了“L”、“V”两个英文字母,并且在字体、排列方式、比例结构等方面大致相同,整体比对构成近似。

三个被控侵权产品外表遍布“”、“”图案,该图案的几何中心图案“”与路易威登第241081号“”注册商标均使用了“L”、“V”两个英文字母,并且在字体、排列方式、比例结构等方面大致相同,整体比对构成近似。

该图案上的“”、“”、“”、“”、“”等花瓣元素,是在路易威登四瓣花瓣图形元素基础上增加一花瓣进行细微变形,整个图案的结构、各个要素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与路易威登第241012号“”注册商标的结构、各个要素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几乎一致,与路易威登第241012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本院认为,路易威登取得了第241081号“”、第241012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目前仍处有效期限内,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程继顺、夸克电子商行未经路易威登许可,在其淘宝商城网络店铺“芊姿雨包袋”、“各人各调”中展示、销售的包袋上使用的相关标识与路易威登上述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该产品与路易威登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类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从而误导消费者。

程继顺、夸克电子商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因此,路易威登请求判令程继顺、夸克电子商行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至于具体赔偿金额,路易威登并未提供自己损失、程继顺、夸克电子商行获利或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等方面的证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定额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根据路易威登产品的知名度、程继顺、夸克电子商行侵权行为所持续的时间、销售范围、程继顺、夸克电子商行侵权行为的性质、程继顺、夸克电子商行的主观过错以及路易威登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公证费、律师费中的合理部分)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程继顺的赔偿数额为50,000元,夸克电子商行的赔偿数额为20,000元,由于夸克电子商行所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是由程继顺提供的,故程继顺应对夸克电子商行销售侵犯路易威登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负连带责任。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涉案网络店铺上及被控侵权产品上无任何生产企业的名称及其详细的资料信息,从路易威登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程继顺、夸克电子商行系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故路易威登的这一部分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夸克电子商行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继顺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第241081号“”及第2410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侵害第241081号“”及第2410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夸克电子商行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第241081号“”及第2410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侵害第241081号“”及第2410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被告程继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经济损失5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四、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夸克电子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经济损失2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五、被告程继顺应对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夸克电子商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0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负担3,600元,被告程继顺负担5,000元,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夸克电子商行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程继顺、泉州市洛江区夸克电子商行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http:?/??/?baike.baidu.com?/?view?/?22700.htm"t"_blank?)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http:?/??/?baike.baidu.com?/?view?/?1890.htm"t"_blank?)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http:?/??/?baike.baidu.com?/?view?/?58997.htm"t"_blank?),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http:?/??/?baike.baidu.com?/?view?/?3803141.htm"t"_blank?)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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