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民初6号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淳云,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恒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伊园街316号。
法定代表人:安双兴。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恒大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莘县恒大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