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27383号之一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佳耀,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94(名称变更前为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上佳市荔枝塘路22号三楼313号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4。
法定代表人:李兴文。
被告: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成业大道103号之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26。
法定代表人:朱兵。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名称变更前为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理查明,被告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已在本案诉讼中即2019年2月26日经核准注销。
本院认为,被告中山市新恒业电气有限公司注销,其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尚未确定,故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