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终182号抗诉机关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池瑜滨,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因本案,于2017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8年5月9日被常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池瑜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8)湘0482刑初25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池瑜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00元。
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常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池瑜滨有立功表现错误,量刑畸轻,提出抗诉。
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3日通知衡阳市人民检察院阅卷。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25日经审查认为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8)湘0482刑初2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星耀审判员 杨秋桂审判员 苏 南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云昕 打印责任人:李星耀 校对责任人:尹云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间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
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