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12民初116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祥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工业园区(青年中路**)法定代表人:姜春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卓,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祥龙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