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9655号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徐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候爱霞,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候爱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于同年3月25日收到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周恒阳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