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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龚清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民初746号
案件名称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龚清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龚清军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746号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十一街139号中央西谷大厦20楼2001室)。

法定代表人:凌日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鹏,广东腾晟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常乐,广东腾晟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清军,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保靖县。

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清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2019年2月14日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计1020元,由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叶子龙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胡颖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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