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1394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东景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玉良,男,1995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成武县。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与被告陈玉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