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077号原告:金华万丰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投资人:詹金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德锋,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蓉,女,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华万丰工具厂与被告唐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华万丰工具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德锋、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唐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2021年4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万丰工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金华万丰工具厂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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