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81执88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被执行人:东台市日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东台市望海东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顾加和。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市日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20)苏09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东台市日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台市日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8560元;
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