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民初851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园园,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霜,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连军,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彬县。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蔻公司)与被告马连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宝蔻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蔻公司与被告马连军在庭外和解,其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