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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陈勉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5民初112号
案件名称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陈勉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陈勉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112号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莲、徐义诗,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勉香,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惠玉、肖壮立,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勉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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