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5民初2437号原告:尚亨中,男,1970年8月26日,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婷,云南琅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道陆,云南琅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星雨纸杯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真武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9829861Q。
法定代表人:樊晓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明进,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传江,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尚亨中与被告重庆市星雨纸杯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尚亨中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亨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亨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尚亨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