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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南宁市旺十州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01民初46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南宁市旺十州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宁市旺十州百货超市;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46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旺十州百货超市,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

经营者:金峥嵘,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旺十州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已预交350元,余款1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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