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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平邑天源石化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3民初91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平邑天源石化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平邑天源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初91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邑天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平邑县魏庄乡驻地东首岚济路南(平邑县郑城镇小魏庄村)。

法定代表人:陈德刚,董事长。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平邑天源石化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毕为由,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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