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1民初484号原告:陈建强,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琳,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源德(天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新大路207号-1。
法定代表人:刘寅,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季赟,刘寅之女。
原告陈建强与被告永源德(天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周 军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隋毅玲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若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