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16245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地上海市,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封被告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怡美嘉化妆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79。
经营者汪庆娟被告二汪,女,汉族,1996年6月27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揭西县,被告三深圳司,住所地深圳市一社会信用代码:×××78T法定代表人:吴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怡美嘉化妆品商行、汪晓燕、深圳西部义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