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880号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0。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
被告深圳相聚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西北侧碧海富通城17栋128-1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U。
法定代表人韩伟刚。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相聚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或冻结被告深圳相聚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深圳相聚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