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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内黄县乐多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5知民初212号
案件名称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内黄县乐多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乐多副食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12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彬彬,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县乐多副食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朝阳路与黄池南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经营者:刘兰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兵,男,汉族,1972年6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

本院审理的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内黄县乐多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内黄县乐多副食超市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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