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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昊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刘玉虎与广州市漫雅特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终80号
案件名称广州昊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刘玉虎与广州市漫雅特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昊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刘玉虎;广州市漫雅特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民终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昊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星东路143号星力动漫游戏产业园D7。

法定代表人:刘玉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子建,广东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虎,男,汉族,1973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马寨乡姚楼村五姓庄西队51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子建,广东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漫雅特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新路北段156号(车间C型)401。

法定代表人:陈梅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森,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昊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宇公司)、刘玉虎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漫雅特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漫雅特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昊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漫雅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漫雅特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1.昊宇公司、刘玉虎一审提供的微信朋友圈中上传的视频、照片,以及案外人在2017年6月1日前向漫雅特公司购买涉案专利产品,均能够反映漫雅特公司在2017年6月1日前向社会公开销售、展示涉案专利设计,且涉案专利的设计也明显抄袭百度搜索到的日本西部梦游戏机的外观,被诉侵权设计为现有设计。

2.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专利设计存在显著的差别特征,依法不构成侵权。

3.一审判令刘玉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漫雅特公司辩称,昊宇公司、刘玉虎未能提交支持其现有设计抗辩的证据;

涉案专利符合授权条件,应予以保护;

刘玉虎作为昊宇公司的唯一股东,应承担本案的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漫雅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昊宇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漫雅特公司ZL2017XXXX1322.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昊宇公司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3.判令昊宇公司、刘玉虎赔偿漫雅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含维权支出);

4.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昊宇公司、刘玉虎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漫雅特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7XXXX1322.3、名称为“游戏机(梦幻城堡)”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7年6月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2月8日。

涉案专利已缴纳最近一年度的专利年费。

涉案专利简要说明记载产品的用途系用于娱乐的游戏机,其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整体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为立体图。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图片见附件一。

2018年1月31日,漫雅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国森于来到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申请对其在广州市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在该处公证人员的陪同监督下,郑国森来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星力动漫游戏产业园,进入该产业园内标有“D7”字样门牌及“昊宇科技”字样招牌的店铺。

郑国森以普通顾客的身份向自称为该店铺的销售人员支付现金62000元购买了“托马斯推币机”产品一套,并从该处当场取得了购销合同、编号为5013749的收款收据各一张,宣传单二张。

上述购销合同载明甲方为郑国森,乙方为昊宇科技,订购的产品为“托马斯机器”壹台,价格为62000元。

合同落款甲方处有郑国森的签名,乙方处加盖有昊宇公司的公章,签订日期为2018年1月31日。

上述收据载明2018年1月31日,名称及规格为“托马斯推币机”,数量为1台,单价为62000等内容,收据落款处加盖有昊宇公司的公章。

上述宣传单第一页可见上方印有托马斯推币机的产品图片。

上述托马斯推币机说明书首页印有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及其规格尺寸等,后面还有产品详细安装步骤及使用说明等。

随后,郑国森与公证人员来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环村北路的新水坑南约西街的一处工厂内提取了所购买的“托马斯推币机”产品一套(共七件)及托马斯推币机说明书一份一本。

上述说明书首页印有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及其规格尺寸,后面还有产品详细安装步骤及使用说明等。

提货结束后,郑国森与公证人员将产品运送回漫雅特公司工厂处卸下,公证人员对产品外观拍照后贴上公证处封条进行封存,连同现场取得的上述购销合同、收据、宣传的,说明书进行拍照后,产品留在该处保存。

2018年2月3日,郑国森与公证人员再次来到漫雅特公司工厂处,公证员查看了上述封存的产品现状,确认2018年1月31日粘贴的封条均完整无破损,随后将上述产品的封条及包装拆开,对产品进行了组装并测试,随后在对组装的产品拆卸,再分别包装并粘贴封条进行了封存,公证员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拍照并对部分部件及测试过程拍摄了视频录像。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于2018年2月28日对上述保全证据过程出具了(2018)粤广南方第007706号公证书,上述照片及视频录像均作为该公证书的附件。

漫雅特公司指控,上述公证书中编号为85-91的图即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

被诉侵权产品图片见判决书附件二。

昊宇公司、刘玉虎当庭确认,被诉侵权产品是由昊宇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但坚持其不侵权的意见。

经查看公证书附图中的被诉侵权产品照片,被诉侵权产品整体呈绕周正六等分形状,可分为上、中、下三个部分,三部分的高度比例约为3:3:2;

上部为绕周六等分的灯箱;

每单元两侧棱边为城堡状的装饰;

侧面的下半部分为长方形的窗体;

侧面的上半部分为装饰板,装饰板上设有“托马斯”头像图案;

中部呈六角锥柱状;

中部每单元的两侧棱边设有装饰条,侧面分割成3:1的两个窗体;

下部呈六角柱状,下部每单元的侧面呈正方形,设有一个拱门状的凸起装饰,拱门内设有长方形的门,拱门上方设有一条横向的凸条。

经比对,漫雅特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仅有细微特征,两者构成近似设计,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昊宇公司、刘玉虎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区别点在于:在游戏机的上部,涉案专利装饰板是城堡图案的设计,被诉侵权产品是“托马斯”头像图案,涉案专利的六角的棱柱是圆滑的柱子上设有有一个城堡造型,被诉侵权产品该处不是城堡造型;

在游戏机的中部,被诉侵权产品里面火车的形状是一节一节的,涉案专利是完全光滑的半圆柱,中部的面板上面,被诉侵权产品设计有一能显示游戏活动的液晶面板,涉案专利没有,面板上的跑灯也不一样,被诉侵权产品是托马斯面具,涉案专利是老虎形象。

投币口和出币口的设计两者也完全不一样。

庭审中,漫雅特公司明确请求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

并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其维权合理开支:1.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为1000元;

2.照片打印费发票一张,金额合计为423元;

3.购买产品收款收据一张,金额为62000元;

4.律师费发票一张,金额为20000元。

昊宇公司、刘玉虎为支持其抗辩,提交了如下证据:1.百度文库网页截图,该网页内容为“推币机银河999、铁道999.银河铁轨、银河铁道西部梦说明书”“西部梦1代故障检修方法”,显示日期为2012年8月9日,昊宇公司、刘玉虎主张网页中的“西部梦”产品图片为现有设计;

2.微信朋友圈截图,证明漫雅特公司已于2017年4月、5月、6月即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展示并销售涉案专利产品;

3.专利号为ZL201830125250.7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根据案外人陈高红的专利进行生产的;

4.银行汇款回单及书面证明,拟证明案外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漫雅特公司购买了专利产品,涉案专利已丧失新颖性;

5.涉案专利产品实物,该产品主机铭牌贴有“漫雅特2017年5月6日撕毁无效”等内容,拟证明漫雅特公司早于专利申请日销售了专利产品,丧失新颖性。

漫雅特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并发表如下意见:1.百度文库内容是不明身份的人在百度网站上传的文件,属于传来证据,也没有证据显示文件中的图文是否具有关联性,该证据不具备证明力。

其次即使将该图片与被诉侵权产品或涉案专利进行比较也是存在显著区别。

该图片上的产品整体是分成四个部分,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的设计是上中下三部分,该图片上的产品在棱边上以及下部的车面上均未设有凸起的装饰件,从图片上也无法看出是一台游戏机产品,该证据无法用于昊宇公司、刘玉虎现有设计的抗辩;

2.朋友圈截图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涉案专利设计过程中在车间内有安装调试过程,但未授权任何人进行公开,该证据与本案的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产品不存在关联;

3.该案外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是2018年4月1日,晚于本案公证购买时间及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应当是无效的;

4.该银行汇款回单及书面证明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汇款单未显示与本案有何关联;

5.该产品不确认是漫雅特公司所销售的,且该铭牌所贴标签有明显涂改痕迹,真实性无法确认。

另查明,昊宇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4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万元。

昊宇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游艺娱乐用品零售、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等。

刘玉虎是昊宇公司的自然人股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后已缴纳最近一年度的专利年费,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应受保护。

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如下:一、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昊宇公司、刘玉虎抗辩是否成立;

三、若被诉侵权行为成立,昊宇公司及刘玉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上述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皆为娱乐游戏机设备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可以进行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比对。

其次,关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涉案专利为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且其简要说明未注明保护色彩,其授权公告的图片反映了主视图、立体图、左视图、右视图、左视图、俯视图及仰视图的设计。

因涉案专利不保护色彩,故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及其组合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的形状、图案及其组合进行综合对比。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分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予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两者均为整体呈绕周正六等分形状,可分为上、中、下三个部分,三部分的高度比例约为3:3:2;

上部为绕周六等分的灯箱;

每单元两侧棱边为城堡状的装饰;

侧面的下半部分为长方形的窗体;

侧面的上半部分为装饰板;

中部呈六角锥柱状;

中部每单元的两侧棱边设有装饰条,侧面分割成3:1的两个窗体;

下部呈六角柱状,下部每单元的侧面呈正方形,设有一个拱门状的凸起装饰,拱门内设有长方形的门,拱门上方设有一条横向的凸条。

两者的不同点在于:1.被诉侵权设计上部灯箱的侧面上半部分装饰板上设有“托马斯”头像图案;

2.被诉侵权设计上部的城堡装饰、中部的棱边装饰、下部的凸起装饰形状具有细微区别。

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与认知能力出发,应认定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两者构成近似设计,故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昊宇公司、刘玉虎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昊宇公司、刘玉虎提交百度文库中的“西部梦”产品图片,主张该图片为现有设计。

将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进行对比,有如下显著性区别:1.被诉侵权设计上部灯箱的侧面上半部分装饰板上设有“托马斯”头像图案及城堡状的类圆锥装饰,现有设计上部灯箱为平整的倒梯形设计;

2.被诉侵权设计中部每单元的两侧棱边设有装饰条,现有设计没有;

3.被诉侵权设计下部长方形退币口处设有一个拱门状的凸起装饰,现有设计退币口没有凸起装饰。

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一审法院认为,上述区别点属于明显差异,足以使一般消费者注意到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二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昊宇公司、刘玉虎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

(二)昊宇公司、刘玉虎主张漫雅特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展示、销售了涉案专利产品,并提交了微信朋友圈截图、银行汇款单、书面证明、游戏机产品实物等证据予以佐证。

首先,银行汇款单收款人并非漫雅特公司,没有说明付款用途,昊宇公司、刘玉虎也未提交相应的购销合同、发票等予以佐证该游戏机产品实物是来源于漫雅特公司,微信朋友圈截图也未显示与漫雅特公司有何关联。

其次,昊宇公司、刘玉虎提交的上述证据包括案外人的书面证明,均为昊宇公司、刘玉虎自行制作的证据,其真实性难以确认。

综上,对昊宇公司、刘玉虎该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根据涉案公证书记载,漫雅特公司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

据此,昊宇公司提交的案外人专利号为ZL201830125250.7的外观设计申请日晚于本案公证购买时间,其据此提出的不侵权抗辩意见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昊宇公司、刘玉虎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时间,故对其提出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在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前生产的抗辩,一审法院亦不予采纳。

三、关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及本案侵权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庭审中,昊宇公司、刘玉虎自认其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了本案被诉侵权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之规定,再结合涉案公证书中记载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昊宇公司未经专利权人漫雅特公司的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其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漫雅特公司作为涉案专利专利权人有权要求昊宇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漫雅特公司据此起诉昊宇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漫雅特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昊宇公司有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故对漫雅特公司提出的昊宇公司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赔偿”。

本案中,漫雅特公司亦明确请求一审法院酌定本案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昊宇公司的经营规模、涉案专利的类型及授权时间等因素,同时结合以下事实确定赔偿数额:1.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授权日为2017年12月8日;

2.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单价较高;

3.昊宇公司构成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多项侵权;

4.漫雅特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了公证费、律师费、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等合理费用。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一审法院酌情判定昊宇公司向漫雅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30000元。

漫雅特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昊宇公司系刘玉虎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刘玉虎也未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昊宇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刘玉虎应对昊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漫雅特公司主张刘玉虎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广州昊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广州市漫雅特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为“游戏机(梦幻城堡)”、专利号为ZL2017XXXX1322.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广州昊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市漫雅特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30000元;

三、刘玉虎对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广州昊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广州市漫雅特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广州市漫雅特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2.5元,广州昊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刘玉虎共同负担3547.5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广州市漫雅特动漫科技有限公司预交,一审法院不作退回,由广州昊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刘玉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向广州市漫雅特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迳付)。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庭审中,昊宇公司、刘玉虎当庭确认其主张被诉侵权设计在微信朋友圈已被公开的证据为,其一审提交的时间显示为2017年6月16日、2017年6月17日的朋友圈截图。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漫雅特公司是名称为“游戏机(梦幻城堡)”、专利号为ZL2017XXXX1322.3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被诉侵权设计是否属于现有设计;

三、刘玉虎是否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游戏机,属相同种类产品,可将二者进行比对。

经比对,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1.两者均为整体呈绕周正六等分状,可分为上、中、下三个部分,三部分的高度比例大致相同;

2.上部棱柱均为竖直城堡状,两棱柱间均有矩形透明窗口,透明窗口上部均为板状装饰;

3.中部六侧面均向内倾斜,六角设有棱柱支撑,使中部整体呈上小下大状;

4.中部侧面上端四分之一均为等腰梯形装饰板,下端为等腰梯形透明窗口;

5.中部中心位置均设有六棱柱体,柱体侧面均有装饰图案;

6.下部呈六角柱状,侧面均设有拱门状的凸起装饰,拱门内设有矩形面板,面板左上角均有矩形图案,中间偏下位置均有一矩形窗口,拱门上方设有一条横向的凸条。

两者的不同点在于各面板装饰图案、上部棱柱的城堡形状、中部棱柱的形状以及下部拱门凸起的线条有所不同。

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上述不同属于局部、细微差异,不会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造成显著影响。

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相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昊宇公司、刘玉虎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属于现有设计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昊宇公司、刘玉虎据此上诉称,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百度文库显示的图片仅为产品立体图,并未展示该产品的全部外观设计。

从该图片能够观察到的产品(以下简称该产品)外观设计来看,其与被诉侵权设计虽也由上、中、下三部分组成,但二者存在以下显著区别:1.该产品上部由两部分六棱柱组成,上半部分各侧面为倒梯形面板,下半部分各侧面为矩形透明窗口;

被诉侵权设计上部各侧面有托马斯图案的面板和矩形透明窗口构成,且棱柱为较粗的城堡形状。

2.该产品中部各侧面连接处为较细的长条状支撑条,被诉侵权设计则为较粗的、由横向凹陷线条分割成四等分的支撑柱。

3.该产品下部各面板也为倒梯形,且仅有平面装饰图案,退币口为外伸的矩形盒子;

被诉侵权设计下部各面板有凸起的拱门装饰,退币口并无伸出面板的承载物。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与该产品外观设计存在实质性差异,并非使用的该产品外观设计。

其次,昊宇公司、刘玉虎主张作为现有设计抗辩依据的朋友圈截图时间显示为2017年6月16日、2017年6月17日,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2017年6月3日,不符合现有设计抗辩成立的时间要件。

第三,昊宇公司、刘玉虎在一审时还提交了两份《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游戏机产品实物,拟证明案外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已向漫雅特公司购买了相关产品,被诉侵权设计已被公开。

但上述证据提交之时已超出一审举证期限,依法应不予采纳。

且《证明》系昊宇公司、刘玉虎单方制作,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仅凭两份银行交易凭证无法证明两笔款项的收款人与漫雅特公司的联系,亦无法证明该两笔款项的支出是为了购买相关游戏机产品。

此外,游戏机产品实物上的铭牌显示的手写日期也不足以证明该产品的公开销售日期。

因此上述证据不能证明相关产品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公开销售。

故昊宇公司、刘玉虎关于现有设计抗辩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刘玉虎是否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除非有证据证明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否则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昊宇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其股东为刘玉虎,在刘玉虎未提交证据证明昊宇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令其在本案中与昊宇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昊宇公司、刘玉虎关于刘玉虎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昊宇公司、刘玉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诉人广州昊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刘玉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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