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0300号申请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何小玲童,女,1994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
申请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小玲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何小玲童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此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小玲童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 谧审 判 员 林佩瑶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